返回列表日期:2019-12-19阅读:1237
一、上海租车公司的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。
1、租用营业门店应当依法签订租用合同,其有效期限不少于 1 年。
2、营业门店地址应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。
3、营业门店应有明显标识,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。
4、营业门店宜设置中文和英文双语标识。
5、营业门店宜使用品牌标志或商标。
6、营业门店应当设立接待服务、业务办理、车辆交接等功能区域。
a) 上海租车公司的接待服务区域应当公示经营服务项目、价目和租车手续、服务承诺、监督投诉事项等,备有相关的查询资料,并为承租人提供等候、咨询等便利服务。
b) 车辆交接区域至少具备 1 个停车位面积和车辆交接点验条件。
c) 同一经营主体的 2 个以上营业门店,宜实行联网经营服务,宜开展预约租车、异地租(还)车业务。
二、上海租车公司的经营者宜有供待租车辆使用的停车设施,包括自有自用、整体租用停车场(库)和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。
1、整体租用停车场(库),应当签订 1 年期以上租用合同。
2、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停车场(库),其使用面积应当满足 30%以上租赁车辆的停放需求。
3、上海租车公司的经营者对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的停车场(库)负有安全管理责任,并经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检验合格。
a) 配置防火、防爆、防盗等设施设备。
b) 禁止放置易燃、易爆、易污染环境的物品。
c) 与易燃易爆源保持安全距离。
d) 施划停车位,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。
4、上海租车公司的经营者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的停车场(库)应完备安全管理制度,配备安全值守人员。
5、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,不应妨碍和危及公共安全。
三、上海租车公司的经营者自设车辆维修作业场所的,应符合 GB 16739.1 和 GB 16739.2 的规定。